吋和寸一字之差电视商被判退一赔三冤不冤_[#第一枪]
吋和寸一字之差,电视商被判退一赔三冤不冤? 刘鹏 孙先生在陕西宝鸡一商场促销活动中,看上了一台“55寸”彩电,买回家后总觉得哪里不对。结果经测量电视屏对角线长度,发现其只有42寸左右。于是,孙先生以消费欺诈为由将这家商场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,并进行三倍赔偿13797元,承担诉讼费260元,电视机退还给商家。(8月2日《华商报》)
孙先生告赢商场有很多巧合因素:比如其一是,孙先生本人是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的一名志愿者,其熟悉法律,知法懂法,敢于运用法律武器;其二是,孙先生很较真,抓住了“吋”和“寸”一字之差这个关键,同时还保留有相关证据。 表面上看,商家多少有一点儿冤枉:人们习惯于用吋表示电视大小,我们家中的电视机,从起先的14吋黑白,到17吋黑白,再到19寸彩色,如今,家中的电视机,多数可能已经升级到了55吋以上的液晶,甚至是互联网电视了;另一方面,孙先生诉讼要求退赔的电视,也确实是55吋,这一点,商家也并无欺诈。 但较起真来一追究,商家明显又并不冤:一是,表述电视大小,国家有明文规定,应该用米以及厘米等标准长度单位,通俗用吋,并不是法定的单位。 二是,吋和寸,读音相同,却是有着天壤之别的。吋指的是英寸,是外来词,一吋=一英寸=约2.54厘米;而寸,民间流传的长度计量单位,一寸约合3.33厘米。简单了说,一吋肯定不等于一寸。电视机商家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。而在宣传时,其用“寸”字代替“吋”字,不管是否有主观恶意,明显都有夸大宣传,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等问题。法院判定商家消费欺诈,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。 “55吋”宣传成“55寸”,商家或许并无主观欺诈恶意,但又确实标记不严谨,而且未按法定单位标注。因此,其输了官司,被判退一赔三,一点儿也不冤枉。 此案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:一方面,作为消费者,要敢于较真,敢于向商家的相关违规甚至是不标准服务行为说不,必要时,要敢于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。另一方面,对商家而言,规范服务,不作虚假宣传,真正将消费者权益和利益放在首位,放在心上,才是正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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